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9********,彝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现住浙江省浦江县**镇**号。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0月5日和11月21日、2019年11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四日、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0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浦江县黄宅镇钟村世纪星网吧,趁四周无人之际,从网吧前台抽屉里盗走被害人叶某某的285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该起事实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2、2018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浦江县黄宅镇龙田一区21号出租房一楼过道,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晾晒在一楼厕所边竹竿上的一件灰绿色棉衣。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该起事实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涉案棉衣因无实物,且未能提供品牌、型号及有效购买凭证等资料,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2019年9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浦江县黄宅镇钟村世纪星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任某某睡着,盗走被害人放在裤袋内充电的蓝色vivo x27手机,后将手机以1400元的价格卖至浦江县黄宅镇前方村永鑫手机店。当日,涉案手机由被害人任某某自行追回。被告人陈某某因该起事实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的价值人民币2518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浦江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手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购买发票、调取证据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罗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郭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受理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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