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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雷道金,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系普通朋友,二人于2020年11月28日互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11月29日晚上,陈某某曾到陵水县**镇**村许某某家中与许某某夫妻等人吃饭喝酒。2020年11月30日上午,陈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获悉许某某中午要外出,当日11时许,陈某某来到许某某家,见许某某家中无人,就打开许某某家窗户,发现大门钥匙在窗户上,就用该钥匙开门进入许某某家,然后从许某某家二楼卧室的衣柜抽屉里窃走三枚金戒指和两条金项链。随后陈某某将其中的一条金项链出售给**镇**珠宝首饰店,得款22372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将另一条金项链和三枚金戒指出售给****金银珠宝店,得款11385元。经鉴定,涉案财物价格合计397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涉案金首饰并退还被害人许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另赔偿被害人许某某3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块1块、金项链1条;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3.证人黄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7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再波

检察官助理:侯晓红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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