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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1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该局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2月2日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茂业百货4楼DOTACOKO专柜,趁店员庄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iPhoneXS MAX(256G,国行全网通)手机盗走,然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921元。2019年8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茂业百货4楼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庄某某辨认出陈某甲;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14日

                                           (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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