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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街**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某甲(已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村**巷**号,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本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盗走,随后将该电动车变卖给祝某某(已另案处理)。

2016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黄某甲、陈某乙(已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村**巷**号,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松吉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盗走,随后将该电动车变卖给祝某某。

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黄某乙(已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一出租屋楼下,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深威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盗走。该电动车后由黄某乙保管,案发后被缴获。

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黄某乙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一出租屋楼下,将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洪某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40元)盗走。该电动车后由黄某乙保管,案发后被缴获。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红色电动车两辆;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乙、黄某甲、祝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截图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振洪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缴获被盗的红色电动车两辆现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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