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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8〕1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灵璧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横河南新村****室的家电维修店后门处,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的三星牌空调室外机一台、月兔牌空调室外机一台。随后用电动车运送至自己租住的瓯海区龙霞路**家园附近藏匿。

2.2018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金丝桥路**号家电维修店门口,窃取被害人赖某某放置的东芝牌空调室外机一台,随后逃离现场。

3.2018年9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本区横河南****室的家电维修店后门处,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置的格力牌空调室外机一台、志高牌空调室外机一台,随后用电动车运送至自己租住的瓯海区龙霞路**家园附近藏匿。

2018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在瓯海区龙霞路**家园**幢楼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追回上述三星牌、月兔牌、格力牌、志高牌空调室外机各一台,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上述三星牌、月兔牌、格力牌、志高牌空调室外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3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领条、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萍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补充材料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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