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0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65********,汉族,文盲,群众,无业,籍贯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出租房。因卖淫于2019年5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病未执行);因卖淫于2019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病未执行);因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拘役未执行,罚金已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一楼客厅内,将一部墨绿色vivoX27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罪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龙湾区价格认证中心(温龙价认字〔2020]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前罪刑罚尚未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苗立
检察官助理:杨瑞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