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溜门入室方式进入本市竟陵办事处曾家河小区287号某某某家中,将停放于大厅的一辆红色优狐牌二轮电动车电瓶(一组四个,购买于2020年5月2日,当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80元)盗走,于2020年10月18日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影迪酒店附近被办案民警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传唤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照片、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鄂9006刑初25号、天门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释字[2019]第003号、收据、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