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号,住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1月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宜都市陆城北山超市、中百仓储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984.34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赌博等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都市**街办**路处,将被害人杨某某放置于面包车内一部OPPOA5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微信内的396元用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99.85元。
2.2019年12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都市**街办**路**超市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亮黑色红米note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12.61元。
3.2019年11月2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宜都市**街办**大道**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三轮电动车车篓内的一部蓝色vivoZ3i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39.88元。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宜都市**城附近,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车牌号鄂E****2)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光盘等视频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984.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武松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电话号码173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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