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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镇**,无工作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洪山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武汉市洪山区湖北商贸学院金维超市,溜入库房,盗得红金龙软精品香烟、红金龙硬神州腾龙香烟、黄鹤楼软蓝香烟、黄鹤楼软红香烟、黄鹤楼硬红香烟、黄鹤楼硬珍品香烟、黄鹤楼软雅韵香烟、黄鹤楼软雪之景香烟、黄鹤楼硬8度香烟、软紫云烟、双喜软经典香烟、云烟紫香烟、兰州硬珍品香烟、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等各类香烟23条。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其所盗21条香烟及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现金340元被查扣,所查扣香烟已发还,经鉴定,已查扣的香烟价值人民币3075元,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代其向失主共退赔人民币现金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人口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扣押、接受证据笔录一份;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光盘3张;6、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微信转账****;8、赃款、赃物照片一组;9、指认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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