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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5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号,现无住所。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值班律师:周文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南国西汇商场二期一楼,趁华为专卖店大门未锁之机,进店盗走华为牌手机四部、华为笔记本电脑五部、平板电脑二部、海康威视监控主机一台、睿易网络交换机二台、睿易网络路由器一台、希捷牌容量监控硬盘六个、耳机二套、充电宝及充电器二套、充电器适配器一套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为48305.5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5月26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搜缴部分被盗物品,后发还被害人,其余物品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刑事技术照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2.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发还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仕武

检察官助理:崔文燕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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