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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号,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闲鱼网上得知吴某某要出售银色64GiphoneX手机一部,双方约定当面交易。见面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检查为由取得手机,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次日凌晨3时许,在本辖区**建设银行门口,趁吴某某在路边小便之机,携该手机乘的士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发票、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社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6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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