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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沙市区**路**酒店门口,强力扭开停放在酒店门前的一辆摩托车(蓝白相间)龙头锁,将该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摩托车推至其居住的**附近,让违法行为人文某某替其销赃。目前,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许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票据、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抓获经过、受害人许某某报案材料、身份信息被告人陈某某作案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诉;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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