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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63072163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陪其女网友徐某某在襄城鼓楼停车场入口处数码手机店手机贴膜时,趁营业员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全新OPPO Reno3牌手机盗走。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盗窃的手机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并另赔偿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和《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陈某某指认现场的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电话187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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