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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0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县**镇**小区东侧水泥坪,看到南县**镇**栋**房内被害人张某某把钱包藏至卧室衣柜后出门。随后陈某某趁张某某家无人之际,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从卧室衣柜内盗走一个钱包,内有500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证件若干,张波将钱包内的500元现金拿走后,将钱包和证件扔在张某某家大门外的坪里。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 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扣押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频光盘、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51737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两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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