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组,趁周围无人注意时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家黑色母鸡一只。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烤烟房附近,趁周围无人注意时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家黄色母鸡一只。

3、201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宁乡市**镇**村**组,撬开杂屋窗户,将被害人高某某家杂屋内的12只鸡盗走,后送至桃江县**镇销赃得赃款650元。

2019年2月20日,宁乡市公安局横市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高某某的丈夫)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鞋印、被损坏的窗棂上触痕棉签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证明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3.被害人高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乙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2)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院印)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