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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0年1月1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4年3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8年4月1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20年1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桂阳县鹿峰街道迎宾路龙翔福邸小区工地,盗窃钢管约150公斤,后在桂阳县城朝阳广场金煌加气站附近卖给一收废品的中年男子,非法获利人民币145元;1月9日20时许,陈某某在龙翔福邸小区工地,盗窃钢管约150公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60元;1月11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在龙翔福邸小区工地,盗窃钢管时被该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涉案钢管一袋,重48.1公斤。经认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173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采购单、价格认定书、前科资料、情况说明、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潘程玲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暂在郴州市198医院接受治疗)。

2.侦查卷3册,检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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