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精神病鉴定需要,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湘*****摩托车窜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耀丰产业园路口路段,将陈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湘*****摩托车弃置在陈某乙电动三轮车被盗现场边。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洞尾村附近河边,将义某某停放于此的湘*****林肯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陈某乙被盗大运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231元;义某某被盗林肯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7元。公安机关已将从陈某某处扣押的车辆返还给被害人陈某乙、义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017年4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分别被行政拘留;于2020年8月8日因盗窃陈某乙三轮车、义某某摩托车被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207国道燕子岩煤厂路段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拘留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义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价认定[2020]79、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湘雅二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946号;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荷花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75****;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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