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阳小芳,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想盗窃一台摩托车给其老婆用,便于11时许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的长安牌面包车窜至炎陵县城,四处物色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在炎陵县**镇**村**路下组委会大楼后面发现了袁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湘******豪爵牌红色女式摩托车,遂将其事先在路上捡的两块木板架在自己开的面包车尾箱上,再将该摩托车推上面包车,然后驾驶面包车回到十都镇自已家中,将摩托车从其面包车上推到一楼杂物间,并取下挡雨棚、两侧反光镜和车牌。2020年5月6日,经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886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失主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朝晖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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