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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街**层**号口,趁被害人龙某某躺着睡觉之际,将其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台蓝色OPPO A91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22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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