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18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2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贺某某、曹某某、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3次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红星水果市场附近盗窃水果,价值共计90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雨花区**街道洞井商贸城“**”宾馆楼下,从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型货车上盗得23个海南产菠萝蜜,并以40元每个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23个海南产菠萝蜜价值共计4600元。
2、2019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号门面内,盗得被害人裴某某放置在此的4箱泰国聚农园金枕榴莲放在地上的榴莲,之后以350元每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4箱泰国聚农园金枕榴莲价值共计3020元。
3、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市场**号车位,从被害人贺某某在此出售的新疆阿克苏苹果中盗走10箱,并以40元每箱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10箱新疆阿克苏苹果价值共计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榴莲、菠萝蜜的进货凭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曹某某、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水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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