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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由于生活拮据,其刚出生12天的女儿被诊断为严重营养不良,需要巨额医疗费,便驾驶着自己的一辆蓝色“壹酷”牌电动车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大学主校区内物色对象以实施盗窃来赚取女儿的医疗费。陈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大学主教学楼时,发现主教学楼楼底处谷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她便将谷某某挂在电动车的红色的“森马”牌小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一部iphone7手机、现金人民币580元、电动车钥匙、房间钥匙、身份证等,并将手机关机后与挎包一起放进她的电动车驾驶座下面的车兜内。陈某某随后继续驾车四处物色下一个目标,她路过第三饭堂旁边的篮球场时发现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车头的车兜内放着一部iphone 7plus,陈某某趁着周围没有人注意的时候,就马上把这部手机偷走关机,并放进她的电动车驾驶座下面的车兜内。陈某某盗窃了该部手机后离开现场继续开着车在周围物色盗窃目标,陈某某回到主教学楼处时发现章某某停在该处的电动车,其又将该车的车兜内的一部vivo Y85手机偷走。当天晚上21时许,陈某某还在**大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全部追回退还失主。

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三台手机的价格认证,被盗vivo Y85A手机价格764.15元,被盗Appie iphone7手机价格1188.95元,被盗Appie iphone7 plue手机价格2925.70元。三台手机合计487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于2016年7月和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权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址: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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