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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丁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室,家住原籍。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妹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天建广场二号楼**火锅店吃饭时,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店收银台上的苹果X型手机1部,价值3600元。作案后,陈某某投案自首。破案后,从被告人身上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州

2020年2月14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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