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裴某某(已判刑)驾驶三轮车行驶至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王家山王某某经营的林场,乘无人之机,盗窃林场院门口的2棵盆景树(铁豹子和迎客松各1棵)。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盆景树铁豹子价格为4200元,盆景树迎客松价格为2900元,两棵盆景树的价格共计7100元。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9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1页,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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