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甲外出打工之际,翻墙进入张某甲位于平川区**镇**村**社的家中进行盗窃,因未找到贵重物品,遂在该户人家生活二日后离开。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张某甲家中进行盗窃,因未找到贵重物品,遂在该户人家生活九日,于2019年11月7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窃取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魏孔恩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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