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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8********,汉族,大专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射阳县**镇**居委会,住盐城市亭湖区**小区。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盐渎明城全聚德酒店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色战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所窃电瓶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扣押的电瓶车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红

检察官助理:唐轲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亭湖区**小区,联系电话1801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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