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被害人徐某乙租住的三元区**路**号**幢**室柴火间,趁被害人徐某乙和余某某睡熟之际,盗得苹果6S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600元。被害人徐某乙惊醒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大喊“小偷”并追赶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逃跑至居民楼楼顶躲藏。被害人徐某乙报警,民警在居民楼楼顶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盗财物已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乙。2019年10月11日,经认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瑜斌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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