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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霄县**镇**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云霄县将军大道云霄县公安局旁田园种植果树,偷翻围墙进入云霄县公安局院内,将院内的自来水管盗接到其田园蓄水池。从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3月20日盗用云霄县公安局自来水共计2827.2吨。经鉴定,盗用自来水价值为人民币7633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并已退赔云霄县公安局自来水水费损失人民币7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7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还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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