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02199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厅,趁兰某某(未成年)睡着之际,将兰某某握在手中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盗走。当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该洗浴中心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并追回被盗手机,由被害人领回。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1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检察官助理:林毅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