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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2日、14日、16日、18日、20日、22日、24日、28日、30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10次到晋江市**街道**路**号店门前被害人余某某的摊位,趁被害人余某某不注意之际,盗走摊位收银台抽屉内的钱财,每次分别盗得1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120元、150元、100元、100元、150元、200元、120元、120元、100元,共计1260元。

2019年10月31日上午6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遂报警。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扣押到本次赃款人民币41元,后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现金的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谅解书、收条、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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