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街**号废品收购站时,发现该废品站窗户没关,且铁架上放着一个女士手包,发现包内有很多现金,遂起贪念,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棍,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废品站内的一个女士手包勾出来,随后将手包内现金3200元盗走,后将手包扔到附近的路边,所获赃款被挥霍掉。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200元人民币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到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现场平面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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