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福清市**镇**村**号附近时,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头重220千克公黄牛圈养于牛棚内,遂趁无人之机将该公黄牛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到上述公黄牛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公黄牛价值人民币924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日,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黄牛;
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过磅单、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9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日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4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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