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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村一民房楼下,将被害人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粉红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其卖给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身份尚未查清)。

2.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路**号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自己家中。

3.202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莆田市秀屿区**镇**村**组**号店门口,将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酒红色好越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自己家中。

经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上述被盗的3部电动车总价格为7899元(人民币,下同),其中粉红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203元、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格为2279元酒红色好越牌电动车的价格为3147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部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份;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宇翔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395****。

2.案卷1册。

3.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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