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 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阳光100小区5号楼,使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断线钳等工具,盗走9楼至13楼配电箱内的电线共计738.87米,随后将电线运至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425元出售。经鉴定,被盗电线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3元。
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又至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阳光100小区5号楼,使用相同方式盗走26楼至28楼的配电箱内的电线共计530.19米,后其在8号楼楼下准备将电线运走时被保安抓获,随后民警到达现场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下当日被盗的两大捆电线及赃款现金人民币2370元、断线钳等作案工具,随后从张某某处扣押下26日晚盗窃的电线。经鉴定,当日被盗电线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446 元。
2018年12年28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已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2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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