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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0日左右一天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住处闽侯县白沙镇闽兴社区3栋604室复式楼的阳台经过屋顶,剪断隔壁邻居603室被害人马某某房屋屋顶的防盗网后进入房间,在客厅茶几盗走现金人民币约760元,在卧室内盗走苹果6手机一部,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公安机关已追缴该手机归还被害人。

二、2019年11月中旬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从自家阳台通过上次隔断防盗网的位置爬到邻居被害人马某某的603室,在客厅沙发盗走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50元。

三、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从自家阳台通过上次隔断防盗网的位置爬到邻居被害人马某某的603室,在卧室内盗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3499元。公安机关已追缴该电脑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荆溪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保修卡复印件、发还清单;

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平面比例图、证人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6.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电子证据:转账记录;

8.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4月7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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