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闽清县**镇**号**厂,窃取铁制垫脚模具四十三副及交流弧焊机一台。
2、2020年3月2日凌晨,陈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闽清县**镇**号**厂,窃取铁制垫脚模具五十五副。
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被盗垫脚模具九十八副及交流弧焊机一台,总价值人民币92572元。
2020年3月2日19时许,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补写送货单及收据、刑事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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