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6********,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2017年1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21时至14日17时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位于科右中旗**镇电力局南侧白某某平房内实施盗窃,盗窃一部蓝色vivo手机和一条彩金项链,被盗物品现已返还被害人白某某。经鉴定,手机和彩金项链价格为3984.00元。
2. 2020年1月13日16时至14日14时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来到位于科右中旗桥南广场东侧包某某家平房内实施盗窃,未找到财物后离开。
3. 2020年1月13日21时至14日13时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两次来到位于科右中旗桥南广场西侧徐某某家平房实施盗窃,第一次被害人徐某某发现后逃跑,第二次将被告人陈某某抓住后报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陈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 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鞋印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3. 证人郑某某证言;
4. 被害人白某某、包某某、徐某某陈述;
5.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材料;
6. 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
8. 搜查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984.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0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丽丽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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