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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翁牛特旗**苏木**嘎查**公司**号施工地宿舍内,趁苏某某睡着后盗窃其苹果1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83元。案发后,被告人将陈某某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苏某某,并得到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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