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苍南县**镇**村**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苏某某放置于二楼卧室衣柜内的39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钱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书、保外就医鉴定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137********)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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