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号**),无业。2007年12月17日犯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经减刑于201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无界小区门口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在此车辆上的黑色电脑包一个,内有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49元;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263元)。后陈某某将赃物带至本市新城区尚朴路变卖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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