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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西平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29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2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新洪路北段济众堂药店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一辆玫瑰金色大尚牌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车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评估、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10月20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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