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组,捕前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包厢内趁客人熟睡之机,将客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298元人民币。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将涉案手机搜出并依法扣押,现已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3)前科情况说明;2.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