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王某某通讯手机店二楼窗户爬入店内,将一楼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盗走,并将柜台内的三部苹果手机盗走,后将窃取的手机销赃,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移动电话(苹果牌手机)三部在2020年7月15日的二手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抓捕归案,案发后陈某某退还被害人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加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鸿旭,男,1999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90413501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76号-S1-400。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鸿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鸿旭从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王闯通讯手机店二楼窗户爬入店内,将一楼抽屉内的现金10000元盗走,并将柜台内的三部苹果手机盗走,后将窃取的手机销赃,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移动电话(苹果牌手机)三部在2020年7月15日的二手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陈鸿旭于2020年7月17日被抓捕归案,案发后陈鸿旭退还被害人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天保、薛晓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闯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鸿旭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鸿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鸿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加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鸿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 浩
检察官助理:徐 祯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鸿旭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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