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现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系辽阳**补课老师,陈某甲在上班期间了解到补课班负责人黄某某有把补课费放在其北卧室衣柜里皮包里的习惯,陈某甲因为父亲投资失败,欠了不少外债,家里还有车贷房贷的还款压力,陈某甲遂起了盗窃黄某某补课费来减轻家里的还款压力的心思。2019年09月16日下午4时左右,陈某甲确定补课班没人后,进入北卧室开始翻黄某某放在衣柜里的皮包,陈某甲发现包里面的钱是分两落放着,陈某甲确定有钱后把皮包放回原处就离开了。2019年09月17日下午4时左右,陈某甲确定补课班没人后,又来到补课班北卧室,把黄某某皮包内钱比较多的那落里拿出部分现金揣进自己兜里后,然后离开卧室并继续补课直到下班回家,陈某甲回到家发现盗窃了一共是5400元人民币,其中陈某甲把盗窃的钱用于还家庭的车贷、房贷总计3232元,陈某甲偿还何某某欠款2000元,剩下168元被陈某甲购买生活用品。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个人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截屏;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浩
书记员:张敬其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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