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锦标仔,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凌晨4至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羊场盗窃黑山羊一只。经鉴定,被盗黑山羊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丽琼
检察官助理:李旭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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