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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街**号**宿舍**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利用上门为客户维修电脑的机会,趁客户不注意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低端的或者坏的电脑配件更换客户电脑中高端的电脑配件,从而达到窃取客户电脑配件的目的。经九龙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7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绿云石都,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型号为G3930的CPU更换被害人谢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5-8400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980元。

2.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型号为I3-9100F的CPU更换被害人何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5-9600KF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1150元。

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坏的型号为I7-6700的CPU更换被害人尹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7-7700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1700元。

4.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海王星科技大厦,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坏的型号为I7-8700K的CPU更换被害单位重庆**广告有限公司的电脑中型号为I7-8700K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1800元。

5.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恒大城,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坏的型号为I5-9400F的CPU更换被害人冉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5-9400F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950元。

6.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润二十四城,采用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型号为I3-9100F的CPU更换被害人屈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7-8700K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1800元。

7.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型号为G4930的CPU更换被害单位重庆**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的电脑中型号为I3-8100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530元。

8.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四村,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坏的型号为G3930的CPU更换被害人赵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5-6500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500元。

9.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富力城时光里,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坏的型号为G3930的CPU更换被害人苏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5-6500的CPU,同时秘密窃取被害人苏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RX580的显卡。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CPU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显卡价值人民币400元。

10.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芭蕉沟社,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型号为G3930的CPU更换被害人姚某某的电脑中型号为I7-7700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CPU价值人民币1700元。

1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B座,采取上述方式,用随身携带的坏的型号为I7-7700K的CPU更换被害单位重庆**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脑中型号为I7-7700的CPU。经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CPU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恒鑫名城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CPU购买记录、电脑购买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钉钉聊天记录、电脑被更换的CPU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郑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苏某某、姚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7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78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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