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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21号

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北城华府一期车库外的人行道处,趁无人之机,采用割线点火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铃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证结论;

5. 辨认笔录;

6. 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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