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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犯盗窃罪,于20171128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5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10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12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忠县洋渡镇洋渡场的被害人吴某某的药房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

8.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有盗窃犯罪前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退赃情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叶方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其他材料三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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