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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大道**号附**号,现住址重庆市忠县**街道**支路**号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0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忠县城区两次实施盗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92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忠县**街道**路**巷**号,利用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房屋未上锁之机,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盗走放置于房屋卧室内枕头下面的人民币现金270余元。

2.2020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忠县**街道**路**楼**号房,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盗走被害人放置在家中主卧床旁铁皮箱内首饰盒中的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条。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18946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水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8月6日、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首饰购买发票、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环城路拘留所、车管所路口监控视频;

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盗窃前科,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张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支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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