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以及同年6月30日晚上11时许,在重庆市江津区维多利亚港湾正大门对面的水泵房内,两次采用刀片等工具割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了wjv3*240+120型号的电缆线共计6米。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40元。
2020年7月1日1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金江港湾路段巡逻时,因陈某某形迹可疑对其进行盘查,陈某某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将其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电缆线一袋以及作案工具若干。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缆线、作案工具等物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的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徐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82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现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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