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白沙村白沙育才小区**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被金华市金东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寺前皇四联路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周某某车牌为浙GE6****白色别克小轿车右后门车窗撬破,进入车内窃得几百元现金、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后以1500元的价格将苹果笔记本电脑转卖给他人。

2、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寺前皇四联路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乙车牌为浙G S****白色路某某SUV左后门车窗撬破,进入车内窃得一只金色苹果手机。

3、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丽都花园6幢楼下,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余某某车牌为浙G 3****白色丰田小轿车左后门车窗撬破,从车内窃得50元人民币现金及一只小米手机。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小米手机价格为1210元。

4、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寺前皇四联路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黄某甲、金某某、黄某乙车牌为浙G 8****黑色奔驰SU V、鲁CL****红色奥迪小轿车、浙G 1****白色现代小轿车车窗撬破,进入车内实施盗窃,进入车内窃得香烟若干包(经鉴定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6元)、七百元人民币、20美元、一张面值1000元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一张面值500元的山山家购物卡、一张面值为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

5、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金城国际酒店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郭某某车牌为浙G L****红色路某某SU V 右后门车窗撬破,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王坛树某某37号楼下,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鲍某某车牌为浙G37****红色吉利小轿车右前门车窗撬破,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7、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寺前皇某某公寓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傅华某某车牌为浙G66****白色尼桑小轿车左后门车窗撬破,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涉案部分财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3月5日,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车辆玻璃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杰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某乙、余某某、黄某甲、金某某、吴某某、黄某乙光、郭秋茶、鲍晓东、傅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部分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