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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坊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1日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地铁2号线火车南站站厅进闸机处,扒窃被害人谢某某放在背包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866元的苹果X黑色手机,尔后离开火车南站。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雨花区**路**小区**栋**店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苹手机卖给老板罗某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买手机凭证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盗窃现场视频;8、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12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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